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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发生的、涉及公共行政各机构或实体的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遇到与公共采购法相关的情况,这些情况涉及关于类型(意图)的主观要素的某些争议和私人。 在《招标法》规定的主要犯罪行为中,可以提及的是阻挠或欺骗招标的竞争性质罪,在立法创新面前,最初引起了对其有效性的某种法理振荡,因为目前的一种设想是废除犯罪,而另一种则是通过规范典型的连续性的发生来定位,后者是目前巴西判例中盛行的一种。 值得一提的是,第 8,666/93 号联邦法第 90 条最初规定的罪行已被第 14,133/2021 号联邦法撤销,并由该法纳入第 337-F 条,刑法典将同一行为定为犯罪,体现了典型的规范连续性的法律现象。 此外,本研究犯罪的形式性质已不再具有法理波动,鉴于《司法解释》第645条所概括的事项,请查:招标投标诈骗罪具有形式性质,其完成并不存在法理上的波动。要求提供损失或获得优势的证明。
而且,按照惯例,无论上述立法有何变化,代理人在投标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意图的证据对于犯罪的定义至关重要,并且必须得到充分证明才能最终确定犯罪行为的归属。对某人犯罪,否则典型的适应是不可能的。 好吧,进入问题,在实际 WhatsApp 号码 情况中,有时公共行政部门和个人之间有必要就要签订合同的服务或产品进行联系,但是,不是为了虚假或法律禁止的目的,而是为了优化公共采购本身,为社会提供更低的成本和更大的效益。 让我解释一下:公共行政部门经常面临这样的情况:他们显然不具备足够的具体技术知识来承包服务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公共职位不需要知识,但承包个人的专有知识(制造商、供应商等)。 因此,公共行政部门严格寻求技术信息,发出信件要求最终签订合同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数据(针对有关事件的国库的最佳目的地),这一事实存在很多混乱;可能存在欺诈或竞争受挫的情况。

现在,很明显,在完美的世界中,公共和私人实体之间的联系来处理招标过程的技术问题并不理想,因为打破竞争性质的限制极其脆弱(特别是面对频繁的竞争)然而,该国的现实情况有所不同,仅在直接公共管理范围内,我们就拥有 5,000 多个城市,但并非所有城市都拥有对所有事项具有具体知识的国家代理人。被承包。 还应该指出的是,仅仅公共机构与个人的协商,以澄清定量数据,或只有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才有能力解决的专有技术规范,目前已经——包括——第 14,133/2021 号联邦法第 6 条所载的规范性条款引入了一种称为竞争性对话的新型招标,其中第 32 条规定了此类机构的目的(即,在不可能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定义技术规范,旨在满足最合适的技术形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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